职工遭遇错误逮捕,能向公司索要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吗?
读者余丽丽(化名)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逮捕后,期间数月没有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今,她已经被无罪释放。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以没有履行劳动合同非其所愿为由,要求公司发放相应期间的工资?
法律分析
余丽丽不能要求公司发放被逮捕期间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与之对应,余丽丽因被逮捕而被限制人身自由以至于无法提供劳动,导致公司未能依据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相应责任不能归咎于公司,其只能就此损失提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依据上述规定明确赔偿的事由、范围和计算标准,余丽丽可以向相关部门主张赔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