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睡岗遭辞退,法院这么判!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不久前,猇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员工因未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纪律被辞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方某是甲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23年7月20日,方某上夜班时在生产车间脱掉鞋子、摘掉安全帽躺在车间地上睡觉,被甲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拍照存证,甲公司认为方某的行为违反公司安全劳动纪律,属于严重违纪,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方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向猇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被仲裁委裁决驳回。随后方某诉至猇亭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万余元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
甲公司辩称,公司制度已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睡觉将辞退处理,方某入职时已经过学习和培训,“睡岗”轻则为岗位带来安全隐患,重者会造成一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需要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甲公司《十条禁令》系通过甲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组织包括方某在内的劳动者学习,其形成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应为甲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该企业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企业劳动者均应遵守。
方某虽提出系肾结石发作疼痛躺地休息,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即其躺地休息并无正当合理理由。方某的行为违反了《十条禁令》的规定,甲公司以方某睡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方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范畴,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方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方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350.44元,驳回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职工睡岗、打盹是一些企业屡见不鲜的违章行为,有许多安全事故就源于职工睡岗。本案中,甲公司为了规范作业安全出台《十条禁令》,“不越雷区一步、不踩红线半分”应是安全生产企业员工恪守的行为准则与责任担当,方某作为老员工更应该规范遵守,其“睡岗”为明令禁止、触犯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
要从根本上杜绝“睡岗”现象的发生,需要全体员工的自觉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时刻绷紧安全弦,遵法、知法、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才能让隐患无可乘之机,筑牢辖区的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陈春艳、马丽
采编|马 丽
审核|毛袅袅
终审|孙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