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转包工程发生工伤应担责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实践中,一些建筑施工领域行业企业在承包大型项目后,会将工程层层转包,出现个人承包具体施工项目、劳动者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者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他们虽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时,仍可以要求违法转包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放
2023年2月,某建筑公司中标一路桥建设项目后,又将部分设备系统安装工程转包给任某,任某又聘用老王等人进入工地施工。在一次高空作业时,老王不慎从钢架上坠落受伤。伤愈后,老王找到建筑公司要求落实工伤待遇,可对方拒绝,理由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建议老王去找给他发工资的任某索要赔偿。后老王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受理后经审查认定老王为工伤,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建筑公司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均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老王系任某雇用的务工人员,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均由任某负责,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因此不应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中的用工主体责任,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缺乏实质性法律依据。于是,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现实中,人社部门认定职工工伤,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业务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具备两个法律要件:一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二是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用工单位就应承担伤亡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任某,该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转包。任某聘用的劳动者老王在施工中不慎摔伤,虽然建筑公司与老王之间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但作为上述法条和政策中的用工单位,该公司应依法承担老王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等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因建筑公司并未为老王缴纳社保费,故与工伤相关的上述费用均应当由该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