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在两个关联公司工作,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货车司机陈某任职于甲地的A公司,后来被派去位于乙地的B公司(A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担任普通货车司机,驾驶B公司名下的车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9000元,B公司负责发放陈某工资。2023年1月—2月16日,陈某经A公司安排担任危化品运输司机,约定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再加上出车费用,陈某按要求完成了运输任务。2月17日起,A公司不再安排陈某工作。2月21日,陈某因拒绝签订A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被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因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陈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欠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驳回其加班费诉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A、B两个公司中的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需结合劳动人事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业务联系等因素综合评判。第一,陈某提交的2022年12月份的数份送货单载明的承运商均为A公司,即陈某从事的是A公司安排的工作。第二,虽然B公司向陈某支付了2022年12月工资,鉴于B公司与A公司之间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高度重合等关联关系,应系A公司委托B公司支付陈某工资。第三,即使陈某驾驶过B公司名下的车辆,但陈某作为普通劳动者,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接受劳动报酬,实难分辨其中的法律关系,故不能据此认定陈某与B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向A公司提供劳动的最后一日为2023年2月16日,应认定陈某与A公司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支付陈某欠发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关于加班费的诉求,货车司机工作性质决定其一般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按规定不用支付加班费。陈某的月工资标准已经包含了里程工资,里程工资本身就具有加班费的特点。陈某作为危化品车辆驾驶员,其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出车期间并非一直在途驾驶车辆,亦可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其入职满一个月后月平均工资约为1.5万元左右,已经达到了危化品车辆驾驶员的行业总体收入标准。因此,法院对陈某主张的加班费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货车司机流动性较大,任职后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和关爱货车司机群体。结合本案来看,货车司机受用人单位安排,驾驶其他公司名下的车辆运输货物在行业内心照不宣,但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司机与其他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司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维权就会陷入被动。
因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要注意留存相关运输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坚持依法规范用工,以和谐促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江苏工人报 连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