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违规员工 合法合理即为有效
案情简介
罗某于2011年6月15日入职某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任大堂管理员。2023年7月,因罗某在商场与他人打架,公司在通知单位工会并得到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后,以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罗某于2024年2月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委处理中,公司提供了人事行政规章制度,其中规定:“员工有下述行为之一,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记入人事档案……工作时间喝酒(含酒后上岗)、打架、打扑克、打麻将、聚众赌博的……”规章制度最后一页有“本人已学习并理解,愿承诺遵照执行”字样,其下有罗某签字确认。该公司还提供了制定该规章制度时的全体员工讨论意见确认书,员工签字处显示有罗某签字。
处理结果
对于罗某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并需要审查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时是否存在不合情理和显失公平之处、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等,进而才能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已向单位内部员工公示,从内容来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并无违法之处。因此应认定,罗某对公司工作时间不准打架的规定应知情。对于罗某的打架行为,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得到单位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后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综合以上几点,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超出用人单位的合理用工自主权,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