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需自行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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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8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被认定为工伤,如未经工伤认定程序,直接主张工伤待遇的,一般不被法院所支持。而对于系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认定部门不再受理,职工的工伤待遇权益是否无法实现呢?不久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在某清洁服务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张某驾驶电动车拖运垃圾时,因刹车突然失灵导致车辆翻车,致使张某被压伤。后张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以“张某及用人单位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因张某和某清洁服务公司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张某和某清洁服务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原告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某清洁服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造成工伤认定机会的丧失其无过错,故其作为用人单位仍负有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