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赔偿金不能抵扣工伤保险赔偿金
大小新闻客户端4月25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不规范的情形,比如未给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取而代之的是购买团体意外险。假如发生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金能抵扣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吗?近日,莱山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以免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9年10月,郭某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为郭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6月,郭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住院。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2021年11月,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20万元。2022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615719.79元。仲裁机构裁决甲公司支付郭某395382.4元,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郭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未给郭某办理工伤保险,郭某之损伤已被认定为工伤,故应由甲公司向郭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的意外伤害金是否应该从甲公司应向郭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的意外伤害金20万元,不应在甲公司向郭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减。一审判决后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