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厨下班遇事故身亡却不被认“员工” 法院认定酒店进行了较强程度劳动管理,存在劳动关系
原标题:后厨下班遇事故身亡却不被认“员工”(主题)
法院认定酒店进行了较强程度劳动管理,存在劳动关系(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龚淑钰)劳动者在酒店从事后厨工作,某天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酒店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凭借存在较强程度劳动管理和工资转账记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之前,王某同应聘入职新疆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从事厨房砧板工作,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每月工资通过银行卡支付,发放记录备注为“王某同酒店后厨工资”或“王某同后厨工资”。
2023年1月18日,王某同在酒店工作至21时以后离开。当天22时46分,王某同在推行二轮自行车步行过程中与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同死亡。后经交警认定客车驾驶员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同无责。
后王某同亲属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某同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定确认王某同与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酒店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同在酒店后厨从事砧板工作,其与酒店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诉讼过程中,证人余某称在事发期间是由他雇王某同在酒店工作。经查,余某在事发前后均为酒店员工,并领取工资,事发前后余某亦未向王某同支付过报酬,余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余某的证言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王某同在酒店从事厨房砧板工作至事发当日21时以后,由此可见,酒店对王某同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的管理属性较强,酒店对王某同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酒店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