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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书》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阅读量:307 时间:2024-02-04

  公司向员工仅发放《任命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时要求公司赔偿二倍工资差额。《任命书》到底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又会如何处理这起劳动纠纷案呢?

  近日,青山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某公司因仅发放《任命书》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员工王某支付赔偿金2.8万元。

  案件经过

  2021年12月13日,王某入职某公司,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人事、公司日常事务工作。某公司仅向王某制发《任命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8月7日,王某提交了离职申请。次日,他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5万余元。此申请获得了仲裁裁决支持。

  对仲裁裁决结果,某公司表示不服,认为《任命书》与书面《劳动合同》作用相同,王某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王某作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人事,具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和便利,却故意未签合同。11月18日,某公司不认同王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青山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启动了“法院+工会”调解机制,法院、工会联合利用“易审”线上调解平台,从原、被告双方各自立场出发分别进行“背靠背”调解。

  青山法院一方面向某公司释明——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建立劳动关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任命书》虽然包含了职务和任职期限等,但仍属于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文件,由于不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另外,王某虽是人事主管,但仍接受公司的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归于王某。

  另一方面,青山法院也向王某释法——王某作为公司人事主管,应当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未主动要求签订,其本身也存在过错。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某公司愿意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8万元,这起劳动争议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那么《任命书》就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了吗?也不完全是这样。在现实中,有些用工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因种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其他类似的文件,如《任命书》《录用函》。如果这些文件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入职时间等基本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可以反映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就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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