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拒签劳动合同,能否索二倍工资?
【案情】
李某是广州某制卡公司员工,于2022年4月17日入职,任职行政人事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7月9日,李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于2022年7月31日正式离职。李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广州某制卡公司主张李某在职期间负责公司人员招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外联内勤等行政人事工作。在李某前入职的员工均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所以招用李某就是为了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公司提交《职责说明书》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的职责范围。公司证人分别为财务、仓管员、司机,均证称李某入职后法定代表人专门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向大家介绍李某的身份和任职,并告知李某有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招其进来就是为了完善人事管理,包括与大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至离职都没有完成该项工作,而是新的行政人事经理接任后才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证人财务亦表示其与副总经理在同一办公室办公,在李某离职前,副总经理曾要求李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签收离职证明,但被其拒绝。
李某确认三证人在其入职前已在公司工作,以及公司召开员工大会介绍其职务和相应岗位职责的事实,但否认其职责中包括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授权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上级领导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
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责的行政人事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该案中,李某作为公司专门聘请的行政人事经理,明确知晓公司招聘其到公司工作的目的以及岗位职责,其作为具有人事管理经验的人员,应当比普通员工更具有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知识和主观意识,也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曾安排其负责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事实充分证明公司已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限完全授予李某。在此情况下,对于自身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李某本人应比一般普通员工承担更多的主动义务。李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曾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主管人员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遭到拒绝,因此,即使其主张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视为李某作为公司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管理人员的严重工作过失,因其本身负有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李某应自行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后果。
(南方工报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