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离职交接 是否表示同意终止合同
案例
2016年8月6日,谢某入职公司,后双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4日,谢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他在公司要求下办理了离职手续。其中,谢某签名确认的离职手续交接表上注明离职类型为“合同到期”。
谢某认为,公司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支付赔偿金等。公司不同意,认为他已在离职手续交接表上签字,属于自愿离职。谢某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4.4万元。
来源:09-04《劳动午报》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若公司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谢某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满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由于公司在劳动关系中属于管理方、主导方和责任方,应主动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未提出续订意向的前提下,谢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而且,若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即使谢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很久之后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当同意。
那么,在谢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的前提下,他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是否等于同意离职?笔者认为,谢某已向公司表示过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因公司拒绝才导致合同终止、谢某不得不办理离职交接,因此,离职交接是他履行员工义务的一种方式,而非表达离职意愿的方式。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未依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