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 可否视为自愿放弃休假权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5日,方某入职某食品公司。2025年1月26日,食品公司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方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食品公司承认方某入职以来公司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但辩称,根据公司规定,年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休假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员工休年休假的申请流程。由于方某未提交年休假申请,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公司无需支付相关补偿。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时,单位可否视其为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食品公司支付方某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主动进行安排。只有当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不休年休假时,才能视为其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
本案中,尽管方某在职期间未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但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食品公司制定的“员工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即视同放弃休假权”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公司仍需支付方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于根据方某2023年度、2025年度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均不足1整天,食品公司无需支付两个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需支付方某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