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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桂林可提取公积金付新建预售房首付,这样操作→

来源:桂林晚报 阅读量:395 时间:2023-09-30

  记者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日前,该中心与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在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桂林市六城区及灵川县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桂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付首付)。

  《实施细则》发布起至2024年4月30日,可向桂林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业务。

  满足下列条件的

  可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业务

  支持公积金付首付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应向桂林公积金中心提交《售房企业承诺书》。售房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明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付首付的,售房企业与购房人应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应向售房企业提供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售房企业核对购房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资料(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需提交)后,在支付条款中明确公积金付首付的金额。

  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业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公积金付首付金额。所有公积金提取人应同时到桂林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不能代办。

  这些情况不支持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业务

  《实施细则》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因解除合同等原因,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的,售房企业应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桂林公积金中心账户,售房企业退回提取的公积金时,应当备注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房信息。

  售房企业不按要求逐笔、足额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桂林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售房企业未按要求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桂林公积金中心有权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办理业务这几个细节要注意

  此外,相关负责人提醒购房者注意以下几点。

  办理公积金付首付业务,应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申请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作为缴存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提取不足部分时,须提供);3.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1份;4.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5.售房企业提供的《售房企业承诺书》复印件1份;6.所购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7.申请人现场填写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一式两份;8.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原件。

  同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公积金付首付金额,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至少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提取额与贷款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房价。“公积金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

  来源丨桂林晚报 记者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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