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职工未追认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入职某公司后的第二周,公司人力资源部派员到30公里外的车间找我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可是,当天我恰巧请假未上班,经办人考虑到来回一趟不易,就干脆让车间主任杨某代签了我的姓名。半年后,我在离职时以公司未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时,才得知杨某为我代签了劳动合同。
请问,这份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算数?我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读者:项骏
项骏读者: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在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无具体规定,但也不禁止。一般认为,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法,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虽然具有差异性但也有共性,因此,在劳动法对一些法律原则或制度没有作出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
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算数和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者出具有授权委托书的;(二)虽然未经劳动者授权,但用人单位事后把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劳动者予以追认或者未提出异议的。
本案中,虽然公司手里握有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并非你本人的签名,公司也无法证明你曾授权过让车间主任杨某代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该公司事后也未让你对杨某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故杨某的代理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应当视为该公司未与你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该公司应当承担向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