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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发高温津贴 劳动者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31 时间:2023-08-29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段某入职某混凝土公司,工作岗位为搅拌车操作工。入职两年,虽历经两度高温天气,但公司都以没有先例、效益不好为由,一直未发高温津贴。2022年3月,段某以公司拒发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两年的高温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段某是无理取闹,不予理睬。官司从劳动仲裁、初级法院一直打到市中级法院,才最终结案。在庭审环节中,公司提供了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段某工资明细表,其中6月至9月间都有高温津贴项目。段某认为,该工资明细表系公司单方制作、纯属虚构,不予认可。那么,段某能以公司拒发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解析:炎热的夏季里,高温在炙烤着人们的身体乃至灵魂。在烧烤模式下辛苦搬砖的劳动者,常常因享受不到高温津贴而更加郁闷。本案就是一起因劳动者索要高温津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哪些人员有权享受高温津贴?

  所谓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发放的岗位津贴,它也是为了保证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一种保障津贴。

  哪些劳动者有权享受高温津贴?目前最权威、法律效力最高的依据,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依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权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等;还有一类,就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如炼钢、铸造、陶瓷、印染、锅炉等岗位上的从业人员。

  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难以直接确定为高温作业岗位的特殊情况,如经常巡检车间的安全科人员、装有空调但露天作业的航塔吊车人员,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科学合理制定高温津贴的发放办法。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一回事吗?

  炎炎夏日,用人单位针对夏季安全生产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时间,不断改善一线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有些单位为所有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为一线劳动者定时提供绿豆汤、酸梅汤等。也有少数单位将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措施以及高温津贴混为一谈,甚至以防暑降温费抵充高温津贴。为了帮助大家深刻理解高温津贴,我们将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作一简单的对比:

  1.适用对象不同。防暑降温费适用于夏季在岗的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劳动者,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并无特别要求,而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若符合条件,仍可领取高温津贴。

  2.发放方式不同。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等物品抵充或替代。

  3.法律属性不同。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是否发放看用人单位的意愿,不具有强制性;高温津贴是法定津贴,对特定对象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受国家政策法规保护。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高温津贴作为一种劳动保护费用,用人单位理应依法、及时发放。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条法规的关键,在于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说得更加直截了当,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拖欠或拒发高温津贴,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不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经济补偿金。洞悉其中的利害关系,不难发现,拒发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正所谓作茧自缚、因小失大。

  本案中,段某的工作岗位为露天工作的搅拌车操作工,有权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公司虽提供了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段某工资明细表,上面有高温津贴项目,但该工资明细表系公司单方制作,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放高温津贴的事实。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公司未向段某发放2020、2021年度高温津贴,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段某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判决混凝土公司依法向段某支付2020、2021年度高温津贴及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刘业林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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