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病假存疑,可否指定医院复检?
★案情简介
邵某向公司请病假,称经诊断患有慢性阑尾炎,并且连续两次向公司提交由A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三周的病假单。公司对此存疑,连续两次向邵某发出限期检查通知书,通知邵某在指定的时间由公司人员陪同去公司指定的B医院进行复查。邵某均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公司遂以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以及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邵某称A医院离家近,且为三甲医院,没有必要再复检。医院开出的病假单是真实的,自己尚在医疗期内,不存在旷工的行为。
公司辩称,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复查,员工应积极配合。邵某已连续请病假1个半月,公司对患有慢性阑尾炎是否需要休息那么长时间存疑。本案争议焦点,当单位对员工的病假存疑,可制定指定医院复检的制度吗?
★裁审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强令员工进行病假复检的行为违法,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此,劳动者患病选择就诊医院并没有指定性的限制要求,单位指定就诊医院级别不但与上述规定冲突,还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提倡的“就近看病、分级医疗”的理念。医疗期是患病劳动者的法定待遇,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能够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并且病假申请手续完备,即在病假程序和病假实体上均符合享受病假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要求复核。
一些劳动者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夸大自身疾病的严重性而获取病假证明,或者一些患有较轻疾病或慢性疾病、客观上也不需长期停止工作休养的劳动者也能获得病假证明,为此,有些单位会制定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制度或劳动者疾病复检制度。从法律角度讲,劳动者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单位的指定就诊和复检制度没有法律约束力。从单位管理角度出发,单位不应违背公平原则,应通过一定的合理性措施,并且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在劳动者拒绝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进行疾病复检的情况下,单位也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报 何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