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公司刁难无奈离职,职工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读者郭萍萍向劳动午报反映说,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她曾请休病假35天。当她病假期满回到公司时,公司为了迫使她离职故意要求她提供痊愈证明。虽然她提供了所有的病历资料,一再解释医院不会提供这样的证明,且保证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工作,不会对公司、对同事造成妨害,可公司依然不改变其要求。更有甚者,公司还暂停她的考勤权限,在将她移出微信工作群后又禁止她进入公司办公区域。由于无法忍受公司这种刁难,她只好提交辞呈。可是,公司以她系自动辞职为由,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她想知道:公司究竟应否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公司应当向郭萍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方面,郭萍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本案中,郭萍萍病假结束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当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工作场所。而公司明知其只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现已完全可以胜任工作,不会对公司、对同事造成妨害,却强行刁难其提供痊愈证明,否则,不允许其上班。这样的要求既不合情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郭萍萍拒绝公司的要求后,公司又暂停其考勤权限、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禁止其进入公司等,这种行为属于公司拒绝向其提供劳动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萍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郭萍萍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因为郭萍萍的遭遇符合该规定,所以,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额按照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廖春梅 法官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