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因被老板谩骂愤然离职 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编辑同志:
因为我的工作不能完全满足公司老板的要求,老板动不动就不顾时间、不顾地点、不顾场合对我进行谩骂,其行为严重贬损我的人格尊严,导致我产生了强烈自卑和失落心理,甚至显现出抑郁倾向。更为不利的是,老板如此不尊重我,还引起同事对我的孤立、排斥,使得我的工作环境、工作氛围遭到严重破坏。无奈之下,我只好愤然离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读者:王晓晓
王晓晓读者: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一方面,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应该受到承认、尊重的资格和权利。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也分别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与之对应,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但这并不能否定劳动者的公民、自然人身份,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你作为劳动者和公民、自然人,当然不能例外。本案中,虽然你遭受的谩骂来自公司老板本人,但其源于工作,即老板的对你的谩骂行为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之中,这就决定了公司应当为老板的错误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所谓的劳动条件,不仅包括物质设备条件、安全卫生条件和技术条件,也包括劳动者能开展正常工作的环境、劳动者生理与心理的舒适安全。
本案中,老板对你的谩骂,不仅严重贬损了你的人格尊严,导致你产生强烈自卑和失落心理,甚至呈现出了抑郁倾向,此外,这种错误行为还使得你被同事孤立、排斥,使你所处的工作环境、工作氛围遭到严重破坏。在此情况下,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鉴于本案情形与之吻合,公司自然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颜东岳 法官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