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层层分包 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基于建筑施工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建筑施工单位用工特点主要表现在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等,经常有穿插作业、流水作业、农民工、间接用工、个人承包等用工形式出现。劳动者一般由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招用,受包工头管理,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其与工程的发包人并不存在很大联系,其不受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接受其日常管理。一般情况下,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上来看,劳动者与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但也不意味着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可以袖手旁观。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就要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工地打工受伤 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我省承包某建设项目后,又将木工活分包给了无资质的自然人王某。李某于2022年4月24日经张某介绍到王某处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作时间自上午6时至下午6时,李某工作期间受王某管理。王某通过张某支付李某的工资。2022年6月7日,李某在工作时被钢管砸中右脚脚面,经医院诊断为右脚第四脚趾趾骨骨折。
为解决赔偿事宜,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不认识李某,也从未招用过李某。该公司认为,其将工程的木工业务分包给了王某,李某是王某招用的,自己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经济和人身隶属关系,故李某与自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注册信息、工作地点照片、安全帽、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进场安全承诺书等,证明公司未给李某发放过工资,李某不是该公司员工。
焦点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劳动仲裁委认为,对于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问题,2005年劳动部出台了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结合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是适格的主体。
本案中,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主体适格。从劳动关系的实质来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对价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在工作期间受自然人王某管理,劳动报酬亦由王某支付,而并非受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关于李某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这一问题,该公司承包项目后,将该项目的木工工作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王某,应认定李某所从事的木工工作不是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业务部分。
综上,劳动仲裁委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
焦点二: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该如何认定工伤?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那“用工主体责任”能否等同于“劳动关系”?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仅限于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而不包括社会保险、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下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的出台,这个问题得以解决。该意见认为认定工伤不必然与劳动关系相关联,两者可以适当地分离,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项目后将该项目的木工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李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这就意味着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虽然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但该裁决结果并不影响李某认定工伤。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通讯员吴献忠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