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面对公司侮辱性调岗 员工有权辞职并索赔
编辑同志:
2022年12月,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入职后由我担任销售主管。两个月前,公司想另换他人,曾明确提出要我让位。被我拒绝后,公司单方决定将我调往保洁岗位,并且要求必须执行。尽管公司保证我的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我仍于近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可是,公司又以我系主动离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请问:我究竟能否获取经济补偿?
读者:丁娟娟
丁娟娟读者:
你有权获取经济补偿。
一方面,公司的调岗行为违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虽然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至少必须符合如下情形:一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而为之;二是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是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是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本案中,你原系公司的销售主管,公司基于你不愿意“让位”,恶意将你调往保洁岗位,虽然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虽然工作岗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如此反差或落差,无疑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和惩罚性,更何况公司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要把你挤走。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公司将你调岗即变更你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却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与之对应,虽然表面看来你是主动请辞,但从本质上看,你不仅不属于主动辞职而且属于被迫辞职。在公司的调岗行为充满恶意且具有侮辱性、惩罚性的情况下,你有权以公司拒不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动提出辞职,而此时公司还必须依据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颜梅生 法官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