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未为公司广告点赞 不是解聘员工理由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不时在抖音中发布推销其产品的广告或隐形广告。为加大推介力度,公司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没有事先公示,即要求员工参与点赞、发好评、转发等,并将之与员工的考评、绩效、奖惩挂钩。由于我未参与这些活动,公司于日前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谢芬芬
谢芬芬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将为其抖音广告点赞、发好评、转发等与员工的考评、绩效、奖惩挂钩,这些要求虽属“举手之劳”,但由于影响到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而属于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司在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没有事先公示的情况下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无疑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公司不能将其内部规定作为解聘你的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姑且不论员工享有自主决定在抖音中点赞、发好评、转发等权利,公司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和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而言,基于劳动合同没有点赞的约定,公司要求员工点赞无疑属于增加工作内容,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单方强制为之,自然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同样不能成为公司的解聘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错误,坚持将你解聘,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午报颜梅生法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