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维权之需打印公司财务资料,是否属于泄露公司机密?
来源:秀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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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3
案情速递
王某在嘉兴某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今年初,王某因年度绩效奖金发放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想到打官司需要证据,王某于是利用其管理权限从办公电脑上打印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等资料,不料被公司发现。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王某向公司书面承诺不得将打印的财务资料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以外的用途。
但公司还是以王某私自打印公司财务资料,泄露公司机密情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王某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在打印财务资料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王某仍系公司管理人员,其接触财务资料的行为并未超越其权限。其次,公司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与王某主张的年度绩效奖金直接相关,王某打印上述资料的目的是为自己仲裁或诉讼维权所用,属于自助行为且未超过明显限度。再次,王某并未泄露财务资料,亦未另作他用。
综合上述情形,王某打印公司财务资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泄露公司机密情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1.在维权过程中,员工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财务资料。
2.员工复制的财务资料仅限于维权所需,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3.员工不得泄露财务资料或者将财务资料作其他用途,否则可能承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