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请客户唱歌时猝死算工伤吗?
11月15日,四川一销售公司人事部王女士来电咨询称,她所在公司最近有一名销售经理下班后请客户到KTV唱歌时不幸猝死。王女士问,公司销售经理请客户去KTV唱歌时猝死算工伤吗?
针对王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认为:如果该名销售经理请客户去KTV唱歌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杨律师表示,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此,销售经理请客户去KTV唱歌时猝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就要考察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杨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KTV唱歌可能不能认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如果请客户去KTV唱歌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则可以认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例如请客户去KTV唱歌属于公司组织或领导安排则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鉴于销售经理的工作性质,作为销售人员请客户去KTV唱歌,如果主要目的是拓展公司业务,为公司谋取利益,则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反,如果销售经理请客户去KTV唱歌是基于个人情谊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杨律师认为:如果该名销售经理请客户去KTV唱歌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