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间休息,在宿舍被电暖器烫伤,算工伤吗?
来源:襄阳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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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0
案情:
某个冬日午时,张某在公司宿舍休息时,打开电暖器取暖,不慎被电暖器烫伤住院。出院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认定不属于工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张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宿舍受伤,应当算工伤,所以公司应该对此负责,进行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该职工在单位宿舍休息,既非工作场所,亦非工作时间,休息的行为也不属于工作行为,所受伤害与工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分别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