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依法为聘用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市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张某某多次到市人社局上访,反映其退休待遇核定过低。同年10月,经市养老保险局核算,张某某的退休待遇在原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标准基础上核定无误,建议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调查该单位是否如实为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016年1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单位的社保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张某某为聘用人员,于1996年9月入职,但该单位一直未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2011年5月才为张某某一次性补缴了入职以来的社保,此后按月申报缴费直至2015年9月张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张某某的工资水平由最初每月200元增长至退休前的1900元。经市养老保险局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取的工资发放记录再次核算,张某某的退休待遇核定所依据的真实缴费工资基数准确无误,退休待遇无争议,并耐心向其进行了政策解释说明,妥善化解了该起上访案件。
争议焦点
本案中张某某对人社部门核发其退休待遇标准产生争议,经市养老保险局复核后,证实其退休待遇标准是严格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而来的,张某某则认为市城建档案馆存在瞒报行为。鉴于此,只能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单位社保申报缴纳情况实施调查检查,方能解决争议焦点。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本案中张某某从1996年起就在市城建档案馆工作,但长期未申报缴纳社保,后该单位虽为其进行了补缴并开始正常申报缴费,但张某某对该单位已产生不信任感,加之对社保政策一知半解,经人社部门反复解释说明并调取原始发放工资记录后才打消其疑虑。此外,市城建档案馆作为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理解把握上也有偏差,认为作为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导致用工多年社保申报缴纳都不甚规范。
处理结果
本着一案多查的原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调查中发现该事业单位另外6名聘用人员中,王某某2013年、2015年、2016年的缴费工资存在未如实申报行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对市城建档案馆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按实际工资基数依法为王某某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2月21日,市城建档案馆按照要求迅速进行补缴并递交了改正情况说明和补缴的证明材料。至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聘用人员的社保缴纳均依法得以规范,做到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启示与思考
该案张某某反映问题虽不属实,但是由于单位没有依法从张某某入职开始为其申报参保,还是对张某某退休待遇造成一定影响。同时,经过一案多查,该事业单位个别聘用人员还是存在未依法申报缴费基数的行为。由此可以提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待任何涉嫌违法线索一定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把一案多查作为重要监察方式,切不可单纯就事论事,应帮助用人单位全面规范用工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按时足额缴纳。执法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少数单位仍存在侵害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一方面由于此前社保一直处于“双轨制”运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意识不强,对国家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熟悉,另一方面聘用人员因就业困难也导致维权意识差。作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监察执法力度,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坚持深入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做遵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表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