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知的:50条劳动法要点,涉及入离职、绩效、加班、奖金等
前不久(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才结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他表示,当前中国“996”问题处于“企业失控、监管失序、工会失灵”的状态。鲜少见到“996”企业得到处罚,劳动监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维权困难;一些企业甚至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执行996、大小周工时,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工会面对企业的不敢谈、不愿谈,集体合同内容形同虚设,导致本应发挥作用的环节失灵;作为高科技企业没有通过技术创新创造价值,而是通过压榨员工降低成本谋求利益,不仅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也剥夺了整个社会的时间,对整体社会利益都将造成损失;在“996”被谴责后,资本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扭曲正常价值观。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制度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和关注,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①]
李建国委员的这番建议一经新闻媒体报道,马上冲上了当天热搜的榜首。随即,《半月谈》评论员杨建楠发表题为《仅有呼吁是不够的!治好“996”这场“过劳病”,监管必须动真格》的文章,对“996”进行了辛辣的评论。接着,新华社跟帖转发。杨建楠认为:更明白“996”是违法的”,但全社会对于“996”的抵制却一直停留在呼吁阶段。对“996”的声讨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呼吁过后依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究其原因,是监管的失灵。要让“996”不再猖獗,监管必须动真格!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出台具体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让《劳动法》在“996”这类畸形加班文化面前显现出足够的震慑力和约束力,而不是仅仅在纸面上空转。[②]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代表、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在2021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的全国人大北京市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时也表示:“在联想,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旗帜鲜明地反对996”。杨元庆代表说,员工辛勤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满足我们每一个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样一个最终目标。[③]杨元庆代表的发言,道出了广大守法经营企业管理者的心声,更体现了一个“以产业报国为己任,致力于成为一家值得信赖并受人尊重”的,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以上的内容,都是在围着“996”在转。接下来,我们很有必要就什么是“996”进行一个深入的探讨。
二、“996”的定义
根据GitHub项目“996ICU”[④]上简体中文版显示,“996”工作制,即每天早 9 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 9 点,每周工作 6 天。“996”工作制的周工作时间为最低 12x6=72 小时。什么是 996.ICU?工作 996,生病 ICU[⑤] 。 它包括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休息时间、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在劳动法学中,它们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范畴。
三、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的法律概念
(一)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定义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法律规定每日工作时数、每周工作天数。工作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时间。国家通过工作时间立法,保证劳动者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工作时间构成
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不仅包括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的准备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从事有害工作的间歇时间、下班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时间。劳动者在某种情况下虽未从事生产劳动或工作,但也算作工作(劳动)时间,应当支付其一定的劳动报酬[⑥]。
作为补充,可以参考《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⑦]》第五条,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3.算作工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律法规还规定,有一种特殊的工作时间——算作工作(劳动)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⑧]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算作工作(劳动)时间的情况包括以下列举的情形: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⑨];
(3)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4)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5)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6)《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7)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另外,由现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法学院教授、主要讲授《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的叶静漪主编的《劳动合同法十二讲》中,这样给工作时间定义,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之内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用于工作的时间称为工作周。该书同时指出,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时间的标准,不仅可以使劳动者体力和脑力得到充分的休息,而且可以使劳动者在业余时间能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与)劳动技能,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⑩]
4.延长工作时间
4.1延长工作时间定义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了法定标准,有加班和加点两种方式。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内进行工作; 加点是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工作满八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两者区别在于:加班时间是特定的,仅限于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加班; 而加点时间是任意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任何工作日加点; 休息日加班,一般予以补休,法定节日加班的,不予补休,加点则不予补休; 加班的工资报酬高于加点的工资报酬。[11]
4.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要受到以下法定的人员,条件、程序、长度、不受限制情况的制约。
(1)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加点人员范围的限制。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
(2)对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条件和程序、长度、不受限制情况等。
(a)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 “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是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13]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14]。
(b)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c)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4.3延长工作时间相关的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基础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九条,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2)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基础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5]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另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6]的通知中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3)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17]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a)根据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b)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26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施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四、五、六、十三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c)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定额的不合理、不标准,最低工资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是引发“996”和“自愿加班”的两大罪魁祸首,在这里不展开讨论。
(二)休息时间
1.1休息时间的定义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它包括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以消除疲劳、进行业务学习、参加社会活动和料理家务等所占用的时间。休息时间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和职工的工作时间紧密相联的。没有工作时间,就不可能有休息时间;没有休息时间,就不能使职工的工作时间更好的加以利用。
1.2休息时间的种类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和变化,并且因产业、行业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中国现行休息时间的种类和内容如下: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和工作的过程中的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因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一般休息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许半小时。间歇时间一般于工作四小时后开始,不算作工作时间。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即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规定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般在工作2小时后开始,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计入工作时间[18]。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内所享有的休息时间,其长度应以保证劳动者的体力和工作能力能够得到恢复为标准,一般为15-16个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后调换。在调换班次时,不得让工人连续工作两班。
(3)休息日
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即公休假日制度。是劳动者满一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例如为居民服务的电报、电话、电视等业务),或者由于供电、供水的原因,以及为了减少交通的拥挤及能源供应的紧张,劳动者不能在星期六、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在一周内的其他日子休息。
凡工作情况特殊,休息日必须轮流工作时,应给予相等时间的补休。定时或不定时工作日的职工,在公休假日值班时,应在一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19]
(三)工时制度
1.1工时制度的定义
工作时间制度的简称。就是把工作时间作为劳动立法的内容所形成的法律法规总称。即国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的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为工作日长度、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加点、工作间歇及两段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和休假办法等。工时制度的确立,是劳动者实现劳动的一项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劳动保护和劳动休息权的必要条件[20]。
1.2工时制度的分类
目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有标准工时制度,以及对应的特殊工时制度。包括:(1)工作时间长度。一般情况下,中国职工通常每年工作250天[21],“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2]。(2)工作日种类。有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3)工作时间中断。规定工作日内间歇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4)加班加点制度。规定加班加点的条件、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严禁某些职工加班加点。(5)夜班规定。规定夜班工作时间,禁止某些职工从事夜班工作。(6)适用范围。规定不同行业、不同职务或工种的职工以及未成年工、怀孕或哺乳女职工适用不同的工时制度[23]
(1)标准工时制度
即“特殊工时制度”的对称。由立法确定职工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的基本工时制度[24]。在中国,根据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5]。
有关标准工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a)《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b)《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c)《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d)《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e)《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2)特殊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的对称。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中国已经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缩短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弹性工时制。[26]
(a)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合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27]
(b)不定时工作制。 也称“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的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28]。
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兹列举如下所示:
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五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③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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