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76元。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究竟哪些情形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PS: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管是老板不续签还是自己不想续签,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因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
公司裁员等。
3.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 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5. 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