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
01、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一) 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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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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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2.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以南宁市居民陆阿姨为例
陆阿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年初获得糖尿病待遇资格,在南宁市某市三级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划分,甲类医药费200元、乙类医药费1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1)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100元×15%=15元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15)×55%-10=146.75元
03、住院治疗待遇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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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4. 基金支付的计算公式:住院报销费用=(医药总费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个人自付费用-医药自费费用-床位费-基金起付标准)X相应的报销比例+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
以南宁市居民王阿姨为例
王阿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年初因冠心病在南宁市某三级医院住院15天,医疗费用共计300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划分,其中床位费500元、甲类医药费15000元、乙类医药费10000元、丙类医药费3000元、超范围医药费1500元;按照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1)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15%=1500元;
(2)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3000元×30%=900元;
(3)医药自费费用:1500元;
(4)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20元×15天=300元;
(5)基金起付标准:600元;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00-1500-900-1500-500-600)×60%+300=15300元。
04、异地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统筹地区规定基础上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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