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包括生育津贴吗,生育保险金和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女职工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分娩住院费和药费;
(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诊疗费;
(三)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补贴;超出限额补贴标准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引起的并发症,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
一、流产、引产类
(一)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00元。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标准为4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一)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二)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
享受难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仅限于:1、臀位牵引术;2、产钳助产术;3、胎头吸引术;4、胎头旋转术。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四)用人单位决定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参保的,在实施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只给予40—1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元;
2、妊娠6个月(24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80元;
3、妊娠6个月(24周)及以上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类
(一)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二)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三)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四、女职工生育行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