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导语】: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了住房公积金卡,但是很多人对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流程根本不知道,接下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内容。
提取条件
退休提取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退休封存状态;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满足条件的退休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离职封存满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满足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租赁商品房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额度是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每年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每年不得超过7000元。
购买商品房提取(网签合同)
需要满足的提取条件是购买本市六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且办理网签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1日以后;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达到账户余额时,账户最少保留100元。
购买商品、二手、公房提取(产权证)
需要满足的提取条件是购买本市六城区范围内自住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日期为2015年1月1日以后;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达到账户余额时,账户最少保留100元。
偿还商贷提取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职工在我市范围内有尚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且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间隔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为距提取申请日前12个月内累计还款金额;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达到账户余额时,账户最少保留100元。
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主贷人在省内有尚未结清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每间隔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为距提取申请日前12个月内累计还款金额;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达到账户余额时,账户最少保留100元。
注意:
从4月30日开始,太原市调整公积金提取范围,支付物业费将不能提取公积金。
根据相关规定,太原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进行调整。首先,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此之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其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
提取材料
一、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也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结婚证;
(3)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2)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原件);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贷款本息时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口簿;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5)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提取额度
住房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租赁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离休、退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此之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提取时间
一、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到12月31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00至4:30
二、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0至4:30
提取流程
一、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3)中心已与房产和民政实现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1)申请人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
(2)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偿还逾期贷款(逾期贷款不超过3期)业务。
2、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3)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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