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无固定期”,要职工主动提出?
签“无固定期”,要职工主动提出?
记者同志: 您好。今有一个疑问,想请贵刊释疑。我朋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是一年,一次是三年,时下,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续签,按理,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却与我朋友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认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由我朋友主动提出。 请问,用人单位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读者 刘文靓 刘文靓: 您好。你提的问题在法律界也有争议,我们的意见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此,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这里,专家把劳动者的主动“提出”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之一,有没有错?当然没错。 但是,我们还认为,前提既然是协商一致,且劳动者不仅具有“提出”这一主动条件,也有“同意续订”的被动条件,那么,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也是可以的。因此,劳动者主动“提出”,就不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唯一条件。 (据劳动报消息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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