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缓解职工购房压力,根据《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之外的其他省市购买的自住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我市各受托银行网点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凡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有稳定收入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对所购买的异地自住住房能够提供完备的手续,主要是提供由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上次贷款合同未终止前,不得再次申请本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异地购房贷款时,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3、借款人与开发商签定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4、异地购房首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付最少要达到总房价的30%)。
第八条 中心受理异地购房贷款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答复。
第四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且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年限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和抵押
第十二条 以联保方式进行贷款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为止。
第十三条 以房产做抵押进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由中心抵押收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等按照我市现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