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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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2号)精神,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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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市、县财政社保专户,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未足额拨付到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努力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负总责,积极稳妥解决好征地遗留等问题,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征地相关资料,配合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和资金划拨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申请、待遇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公安、审计、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参保办法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经居(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提供。
保障对象界定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以社区(村)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和集体可以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高于当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
(二)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存入政府补贴资金,待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程序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五)依法征地后,户籍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区域内的,其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户籍变更至本市区域外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
(六)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三章 参保方案确定
第九条 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方案》)。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参保方案》的制定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条 《参保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第十一条 《参保方案》应由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市、县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市、县社保专户,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如果土地未被批准征收或批准征收面积小于申报面积,已经预拨或多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退回原预拨单位。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社保费用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和批复信息后,应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批复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被征地社区(村)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地社区(村)应根据参保方案和人员变化情况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编制《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经公示后,加盖居(村)委会公章。
被征地社区(村)组织参保人员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参保人签字并留取指纹,居(村)委会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收集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于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花名册》和《登记表》报送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便民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信息进行初审,无误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在《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单位公章,于社区(村)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连同《花名册》和《登记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后,按照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划拨
第十八条 各区(不含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报明细表》(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和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审核备案。
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报明细表》。市财政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金划拨到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到账后,区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每季度结束后及时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报使用核定表》(附件5),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与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资金落实个人账户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及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请划拨参照执行。
第六章 保费征缴
第二十条 对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身份和缴费金额进行初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生成《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6,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于便民服务中心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明细表》传递区县税务部门,同时将核定的缴费数据通过系统特殊缴费推送税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社区(村)将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齐。税务部门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程征收保费,并通过系统将缴费信息回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在未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情况核对无误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及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参保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时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落实政府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第八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 2011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方案批复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核算的待遇,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征地方案批复时已满60周岁的,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自征地批复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死亡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来源: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