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南京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导语】:南京女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南京女职工生育保险对医院有要求吗?一起来关注。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参保不满12个月的,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本市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
二、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之后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3个月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注意:
1.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南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退休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等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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