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9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2023年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由省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稿,并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部门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企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于2020年4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3月19日,经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实施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实现由市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实施方案》遵循“四个坚持”:坚持制度统一,实现政策统一化、业务规范化;坚持统分结合,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管,建立缺口分担机制;坚持分级管理,基金上统,服务下沉;坚持责任约束,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改革主要是实现“六统一”。
(一)统一基金管理。2022年7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按照“收增量,留存量”的办法,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一是基金省级统收。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笔划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二是基金省级统支。各地按季提出用款计划,所需款项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市社保基金支出户。三是基金省级统管。各市原结余基金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按当地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标准,留3个月支出额在各市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扣除周转金后结余的15%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统筹启动资金,其余结余基金委托各市暂时存放,使用权在省级。各市待遇和项目支出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当期出现基金缺口时,省根据缺口总额从各市累计结余基金中按同等比例调拨资金。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三)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裁员情况分别按不同档次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四)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各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统一促进就业各项支出,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五)统一经办规程。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六)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防范基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