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信息化引领管理和服务创新升级,优化有关业务办理流程和结算方式,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5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是指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缴存单位签订托收协议,由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从缴存单位开户银行指定账户按月收取应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委托收款业务的办理对象:在中心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三条 申请和终止委托收款业务的流程
(一)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代收住房公积金款项协议书》(附件1)
(二)缴存单位申请委托收款业务
1.单位到所属管理部签署由中心统一印制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附件2);
2.单位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附件3)。
(三)缴存单位终止委托收款业务
单位向所属管理部提交《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业务终止表》(附件4)。
第四条 托收汇缴业务办理
(一)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托收汇缴业务操作流程:单位专管员登录网厅办理变更登记和汇(补)缴登记—选择委托收款缴款方式,发起托收业务指令—银行收到指令后从指定账户扣款到中心对应的归集专户,并将扣款成功信息反馈中心—中心根据单位账号和金额挂账至单位账户—单位专管员在查询到账户挂账金额后做缴存入账。
(二)未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托收汇缴业务操作流程:单位专管员到所属管理部填写《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专用汇(补)缴登记书》(附件5),确认委托扣款金额—中心柜员在系统内完成汇(补)缴登记之后录入托收信息,业务提交后系统发起托收业务指令—银行收到指令后从指定账户扣款到中心对应的归集专户,并将扣款成功信息反馈中心—中心根据单位账号和金额挂账至单位账户—中心柜员做缴存入账。
第五条 缴存单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要求
(一)单位限授权一个划扣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中心受托银行,并与中心归集收款专户为同一银行。
(二)缴存单位应确保其开户银行指定账户状态正常,并提前预留足够的余额。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将导致托收失败,单位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避免迟缴、欠缴,影响职工正当权益。
(三)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完成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缴存登记和托收手续。因缴存单位未及时办理而造成差错及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跟踪托收扣款情况,联系、协助缴存单位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封存或注销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
第八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代收住房公积金款项协议书
3.委托付款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