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2018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平朔、市直、驻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使2018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时间的安排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要求,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及驻朔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统一安排在七月份进行核定。凡在七月份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本年度核算周期内原则上不再作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缴存基数。
二、关于新基数执行的时间
各县(区)、市直、平朔及驻朔各缴存单位从七月份起按核定的新基数执行。未核定基数的缴存单位,仍按旧基数缴存。
三、关于新基数的执行标准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晋建金字〔2015〕159号)精神,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精神文明奖等奖励性工资、经批准的奖励性津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四、关于“限高保低”问题
(一)2018年应继续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各县(区)、市直、驻朔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4583元,下限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917元),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平鲁区和朔城区不得低于1700元;二类地区山阴县和怀仁县不得低于1600元;三类地区应县和右玉县不得低于1500元。
(二)平朔各缴存单位(包括中煤集团山西华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其它各项社保基金的缴费基数,按省社平工资执行。
(三)各缴交单位务必按中心规定的基数核定时间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核定手续。缴存基数未达到2917元的缴交单位必须到中心办理一年一度的核定工作,否则这些单位及职工将无法办理缴存、提取、转移、合户、贷款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五、关于缴交比例的问题
各行政事业单位、平朔、神电等驻朔的大型国有企业、条管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缴交比例原则上统一按照单位部分12%、个人部分10%执行。同一缴存单位职工的缴交比例必须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
六、关于按月缴交问题
各缴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心核定的基数和比例进行汇缴。必须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缴存额两部分同时按月足额缴交到位,否则系统将无法入账,也不能正常给缴存职工计息,影响职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无故不按规定正常办理缴存业务的,视情节对经办人予以严肃处理。
为便于中心财务结账,请各单位在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不要办理汇缴、汇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汇缴的,请事先联系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七、汇缴有关要求
(一)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对公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允许以现金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否则系统将无法记账。
(二)单位经办人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将银行进账单上的“摘要”、“交易户名”内容填写清楚、完整(摘要填写“X月份公积金”;交易户名填写汇缴单位的全称),并督促汇款银行必须将上述摘要填写清楚。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