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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夸大工作经历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报 阅读量:744 时间:2021-05-24

劳动者夸大工作经历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5月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行政主管岗位,张某在《应聘登记表》工作经历一栏中填写其于2012年8月至今(2018年5月)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月工资为8,500元,并且自述其行政人事管理经验丰富。基于此,科技公司录用了张某,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0000元。劳动合同还约定了若劳动者存在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以及学历资料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赔偿。2018年9月12日,张某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公司有理由怀疑您夸大以往的工作经历”。张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张某在应聘时存在夸大工作经历的欺诈行为,且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需支付赔偿金。


张某不同意公司的说法,认为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以怀疑张某夸大以往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张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以及学历资料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赔偿,但科技公司在开除张某决定中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有理由怀疑您夸大以往的工作经历”,显然与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符。故认定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律师点评


“夸大”,是指把事情说得超过了实际程度。“虚假”,则指的是假的,不可能存在的或者是不真实的人或事。从两者的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夸大”是对已存在的事实添油加醋,而“虚假”则是对不存在的事实凭空捏造,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也由此可见,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恶意更大。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正因为夸大与欺诈是有本质区别,因此在本案中,“夸大工作经历”并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及学历资料从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再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审慎对待,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明确的、已实际发生的,不能以主观推测来认定。


*文章作者如标题处的来源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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