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已经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一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是指与上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事项;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四)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五)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六)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九条 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
(三)配合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单位账户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四章 职工账户设立、封存与转移
第十三条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职工个人和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汇缴、补缴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以下同)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录入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缴存单位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以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低于益阳市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益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核定职工月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按月进行汇缴,月缴存额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起息。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的,在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
第六章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第二十七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期满前1个月可重新申请,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的,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七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通过身份认证后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三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管理中心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可以将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管理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管理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缴存规范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三十九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账户转移、异地贷款等原因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十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二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优质高效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指职工及配偶,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灵活就业人员销户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八)、(九)情形的,应按规定先办理账户封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一次性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银行部分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额度、材料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期房
提取条件:已经预告登记。
提取额度:提取《房屋购买合同》预告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合同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费用证明。购买异地(本办法所指“异地”系益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下同)期房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提取人对购房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二)购买现房
提取条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取额度:提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或增值税计税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费用证明。购买异地现房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提取人对购房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三)购买二手房(未过户)
提取条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买卖双方与管理中心签订《支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协议书》,并阶段性冻结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提取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契税或增值税计税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卖方产权证明、购房证明、费用证明。购买异地二手房(未过户)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提取人对购房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签订《购买安置房合同》。
提取额度:提取《购买安置房合同》签订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实际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费用证明。
(五)城镇建造、翻建、扩建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取额度:提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其实际费用总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费用证明、房产证明(翻建、扩建)及建房证明。
(六)农村建造、翻建、扩建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夫妻双方中至少1方户籍在农村建房所在地,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提取额度:提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其费用总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费用证明、房产证明(翻建、扩建)及建房证明(建造)。
(七)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认定书》。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大于其实际费用总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证明。
第九条 退休(含离休)
提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供离、退休证,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后销户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离(退)休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条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
提取条件:出境定居、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后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第十二条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从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按月对冲;贷款发放次月起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结清。
提取额度:按月对冲的,提取金额即对冲还贷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额不低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贷款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在益阳市行政区域以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贷款发放6个月后可按年或结清时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贷款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贷款或还贷证明。
第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提取条件: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贷款发放6个月后可按年或结清时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时提取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贷款或还贷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
第十五条 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
提取条件: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发放6个月后可按年或结清时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贷款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度。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还贷证明。
第十六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无房证明(租住商品房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公租房提供)。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或配偶,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提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中家庭实际分摊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增设电梯竣工验收证明、分摊费用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条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证明、《财产分配承诺书》(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1万元提供)、遗嘱或继承公证书(账户余额大于1万元提供)。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提取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退出缴存且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退出缴存承诺书。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二十条 提取按以下流程办理:提取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和审核→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管理中心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相关信息的可免提供;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可实施容缺受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当场或当天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取资金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户,死亡提取、购买二手房(未过户)提取转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或自助终端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网上办理与柜台办理审核标准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提取申请人伪造合同、编造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单位通报,有权将相关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提供造假文书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管理中心将作出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管理中心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限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理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及配偶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二)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2次(含)以上贷款记录(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2套(含)以上的房屋套数的记录。
(五)同意授权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同意授权管理中心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按月代扣资金还贷。
(六)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房屋作抵押。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对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及办理要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
(一)购买期房贷款;
(二)购买现房贷款;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
(四)自建住房贷款(城镇);
(五)翻建、扩建、大修住房贷款;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办理要件
借款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和工资(储蓄)卡等,按照不同贷款类型,提供借款人配偶、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文件。
(一)购买期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批准预售未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在楼盘已与管理中心签订《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提供:《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年以内)、开发商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总证、首付款凭证。
(二)购买现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未完成初始登记。
提供:所购房屋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1年以内)、《房屋购买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所购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初始登记,房屋过户前需由管理中心进行贷款预审。
提供:1、房屋过户前需提供:卖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首付款凭证。
2、房屋过户后需提供:买方《不动产权证书》(1年以内)、买方《契税完税凭证》。
(四)自建住房贷款(城镇)
提供:3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支付证明。
(五)翻建、扩建、大修住房贷款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支付证明,翻建、扩建的提供翻(扩)建批文,大修的提供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认定书》。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别条件: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已实现抵押权首次登记(现房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前须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提供:借款人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购买区县(市)单元建筑面积在115平方米(含)以上、中心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单元建筑面积在105平方米(含)以上房屋的,或已有1次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的房屋套数记录的,均实行组合贷款。
第九条 组合贷款政策还需适用各合作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楼盘准入、贷款审核、审批、面签合同和借据、办理抵押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由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组合贷款在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以内,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各按50%的比例放贷,超过部分由商业银行发放。
(二)首次贷款的,贷款额不大于房价的70%;第二次贷款的,第一次贷款必须结清,贷款额不大于房价的70%,利率上浮10%。
(三)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首次贷款的,按同档次增加10%。
(四)所购房屋为两人(含)以上按份共有的,按借款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且共有权人(含未成年人)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五)所购房屋为两人(含)以上共同所有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产权份额按人平分,按照借款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少不低于3年(含),最长为30年,最后还款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与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月还款本息内。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或《组合贷款资格审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按不同贷款类型提供相关资料,将贷款信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管理部柜台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管理部柜员受理申请资料,进行贷款资格初审和复审,交管理部主任或推送给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通过的,由管理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借款人和保证人(如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三)管理中心从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组合贷款合作银行领回抵押权证并收押,将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及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担保以所购房屋抵押为主。
第十八条 抵押
(一)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房屋抵押,将房屋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按网签合同价作为评估价;以现房(含二手房)为抵押物的,按契税计税金额作为评估价,契税计税金额虚高的,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准;自建、大修、翻(扩)建自住住房的,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准。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屋,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借款人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九条 以期房作抵押物的,实行所购楼盘的开发商对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直至项目下所有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首次登记)》交管理中心收押之日止。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还款账户内偿还贷款,并授权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从账户中代扣还贷,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取得管理中心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不收取手续费。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组织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依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预告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抵押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贷款年限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七)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元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房屋设计用途为别墅的,或购买用途为投资性住房(购买后返租用于商业经营)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村民宅基地、集体用地、租赁用地、划拨用地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近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同时借款人或配偶具有益阳户籍或在益阳缴纳社保。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低于1万元并自愿冻结,冻结资金在最后结清贷款时使用。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含银行提供的贷款)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值总额。
第三十一条 购买期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所购楼盘的开发商的监管账户,其他类型贷款的贷款资金原则上转入房屋出售(建造、大修)方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伪造合同、编造出具虚假证明等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单位通报,有权将相关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追回骗取的贷款资金。对提供造假文书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将作出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管理中心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受委托贷款银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6年7月1日公布的《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