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能解除与孕妇之间劳动关系吗?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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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8
【案情简介】
樊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樊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怀孕,某电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通知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樊某某于2015年11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支持樊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法律评析】
某电子公司认为,此前承接了生产汽车多媒体项目,故需要包括樊某某在内的员工,但该项目所涉及的厂房、土地等均已转让给其他单位,公司不再进行该项目的生产,因而也无法安排与樊某某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即使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与樊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也不能解除其与樊某某之间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