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却提前解约 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4月21日,务工人员段某琴向本报咨询称,她于2023年初入职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2025年2月初,公司在知晓段某琴即将结婚并正在备孕一事后,为降低公司用工成本,于今年2月底以“段某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段某琴问,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针对段某琴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如果段某琴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向段某琴支付经济赔偿金。
何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本案中,公司在判定段某琴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段某琴若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具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公司仅以段某琴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段某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段某琴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