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到异地打卡上班遭解雇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违法,需支付员工赔偿金

原标题:员工拒绝到异地打卡上班遭解雇(主题)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违法,需支付员工赔偿金(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郭美琳)近日,新疆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陈某因拒绝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未去异地打卡上班,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违法,需支付陈某赔偿金54690元。
2018年4月,陈某入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新疆某市。2022年4月起,陈某的工作范围扩展至邻近某县。2023年9月,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通知其工作地点调整为仅负责邻近某县,并要求其每日在指定区域考勤打卡,且考核标准与其他大片区销售人员一致。陈某拒绝调整,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出勤,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10月,陈某向新疆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表明,公司需支付陈某工资差额、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共计66727元,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约定的“新疆某市”为销售区域概念,包含邻近某县;陈某此前已在该区域工作,视为同意变更。调整工作区域属企业自主权范畴,未对陈某劳动报酬和生活产生实质不利影响,且考核标准一致。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规,不需要支付陈某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调整工作地点及考核办法)对陈某劳动报酬产生不利影响,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陈某拒绝新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其按原约定履职不构成旷工。公司未回应员工异议、未妥善安排工作地点,直接认定旷工缺乏正当性。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一审判决,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54690.13元、工资差额1466.66元、加班费7893元、未休年假工资2016.7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调整陈某工作地点至邻县构成劳动合同变更,在未协商一致且陈某仍于原工作地点出勤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需以协商一致为前提,单方强制变更工作地点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的行为损害劳动者权益。公司未能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