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邮件申请涨薪被辞退?法院:公司合法!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9日马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
2016年合同到期,双方续签至2022年1月31日,并约定:劳动合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对员工手册均予签字确认。
2016年11月16日马某向其上级发送电子邮件,称某位同事年薪约为33万元,离职补偿为30万元;而自己的年薪约为26万元,与其他员工比已经是最低的。
2017年2月27日公司向马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据公司《员工手册》1.8条规定,马某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向他人询问、讨论工资情况;
2016年间马某经常迟到早退,主管多次要求其遵守公司纪律,其却以各种理由不服从;
2017年1月以病假为由再次迟到,公司要求其提供病假单,拒不服从。
推算工资不算违反保密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打卡请假
• 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薪酬保密制度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限制了同岗位员工的知情权,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 自己发邮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工资,只表达了薪酬与工作不匹配,推算了另一名同事的薪酬,没有任何泄露其他员工隐私的恶意,并未违反薪酬保密制度。
• 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此事,相反与自己续约。直至2017年2月27日突然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 关于经常迟到早退问题,自己在2015年6月任职新岗位后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要求打卡考勤,无须每天出勤或坐班。因此,自己前往医院就诊无义务向公司申请病假。
所送邮件违反保密制度,不定时≠无需打卡请假
首先,员工手册有关薪酬保密系有规定,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违反即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马某此前也从未提出异议。2016年11月,马某自行发送的邮件中列举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确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用人单位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予尊重,订约双方当受此约束。
其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亦有义务接受企业管理,包括考勤、请假。本案因不定时工作制涉争,不定时工作制仅指员工的上下班时间较灵活,工作日可不受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但并不代表其出勤与否不再受用人单位管理,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指令,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甚至拒绝用人单位施以管理。
本案中,马某称不定时工作制无须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无须申请病假,属自身错误认识。
综上,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马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马某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其次,马某拒不服从上级指示管理,该项解除事由亦成立。据此,公司在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后,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法不悖,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