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协商后选择辞职 是否属于被单位“劝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78 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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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奶业公司担任营销专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工资,营销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

  2023年年底,奶业公司内部开展财务合规审查专项活动,审查发现孙某当年度多笔餐饮报销发票有虚假报销的疑点。孙某直属领导约谈孙某,向孙某求证发票问题,并告知孙某要么等待公司处理,要么自行辞职以免影响再就业。孙某考虑后,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递交辞职信,辞职理由为个人发展原因。公司HR按照流程与孙某进行离职面谈,孙某确认离职原因为个人发展原因,并表示知悉因本人意愿离职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公司对离职面谈内容均记录在案。公司依据孙某辞职信,为孙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孙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其辞职系受领导施压所致,并非自愿离职,属于在公司“劝退”情形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奶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委处理中,孙某提交了与直属领导的谈话录音,但其中该领导并无欺诈、胁迫倾向。公司则提供了离职面谈记录等证据。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公司“劝退”行为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孙某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直属领导与其对处理方式进行沟通,系法律法规倡导的协商处理劳动争议方式,孙某所谓“劝退”,实则是该领导代表公司提出的内部协商意见。后续发展显示,孙某依据自己的利益衡量,做出了自主选择。公司HR依据孙某的辞职信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正常履职行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孙某个人原因辞职,并非公司“劝退”并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曹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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