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赔偿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68 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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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刘小庆(化名)在某公司进行轮胎切块作业时,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本次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刘小庆的伤残情况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刘小庆参加工伤保险,刘小庆伤后住院治疗20天,公司已支付部分医疗费,尚有1万余元医疗费未支付,未提供伙食及护理。后刘小庆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小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评析】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符合条件的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质增加了用工成本。

  法官通过本案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分担风险,促进企业自身长远发展。

  (江苏工人报 东海县人民法院 王涛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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