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
张某在某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员的工作,与公司签订的《薪酬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基本工资、考勤奖、养老保险、车补(含餐补)以及销售额提成等工资薪酬组成,约定了张某的工作内容为销售羊饲料、重点市场维护以及农户养殖技术指导。张某工作10个月后被辞退,饲料公司不仅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及补贴等费用,还将张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张某支付销售欠款、违约金等3万余元。
2022年5月11日,张某向江苏南通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主张公司拖欠的工资等费用。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名优律师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张振华律师承办该案。张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为其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代书仲裁申请书。5月24日,张某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支付工资、车辆补贴、销售补贴、赔偿金等请求。同时,张律师将张某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的信息反馈给海安市人民法院。5月31日,市人民法院以双方劳动合同纠纷尚在劳动仲裁处理中,案件所涉款项在张某销售过程中产生,不应绕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单独处理为由,裁定驳回饲料公司的起诉。其后,饲料公司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主张销售欠款、违约金的反申请。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饲料公司未送达辞退通知,也未将辞退理由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饲料公司主张的欠款、违约金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向相应客户主张。2023年2月6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饲料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含补贴)、赔偿金等3.4万余元,对反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饲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再次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张振华律师继续承办该案。张律师认真分析饲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认为其中一份载明张某欠饲料公司2万多元饲料款的《欠据》对张某相对不利。经了解,因饲料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制度中约定“款到发货、货到付款,特殊情况需欠款必须请示总经理同意,业务员办好欠款手续后,方可发货,欠款由业务员负责收回”,张某在销售时需将客户货款交到公司方能核销欠据。为证明该事实,张律师找到欠据指向的三位饲料购买方了解情况,并由他们出具了证言。开庭审理中,张律师代理受援人积极应诉,指出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公司将货款回收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行为有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欠款不应由张某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饲料公司通过张某向其出具欠条的形式确系转嫁公司经营风险及货款回笼的风险,认定双方签订的制度中相关约定无效。对于饲料公司主张的欠款应当先行向购买方主张,在不能维权或维权后尚有损失、张某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向张某追偿,自行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付张某工资、补贴、赔偿金共计3.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近日,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如数拿到了公司所欠款项。
2023年以来,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职工维权法律援助案件995件,涉及受益受援人2639人,帮助他们挽回损失2800万余元。法律援助名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海安匠心、援您安心”法律援助“安心援”服务品牌愈发为群众知晓,为海安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法律援助力量。
(江苏工人报 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庞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