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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具体操作

来源:株洲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26 时间:2024-10-28

  为了进一步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减轻购房职工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周转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确保《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落地见效,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本办法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支付首付款”),是指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

  二、办理流程

  网签和预审:

  1.开发企业登录住建局住房一网通办平台启动网签业务,录入购房信息,提交至合同签订环节,打印出《商品房缴款通知书》;

  2.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提取申请人和购房人签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凭《商品房缴款通知书》和提供相关材料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预审;

  3.管理中心进行预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反馈至住建备案系统及提取申请人。开发企业在购房人预审额度和实缴房款之和满足首付款额度后方可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应在预审完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线上提交合同备案。

  划转提取资金:

  管理中心接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不可撤销地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账户内。

  三、预审资料

  1.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2.提取申请人非购房人的,还需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和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3.《商品房缴款通知书》;

  4.提取申请人、所有购房人共同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5.购房人签署的《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

  四、实施原则

  (一)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同套住房有多个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必须同时申请,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合计提取金额未达最低首付比例的,不足部分须购房人自筹支付。

  (二)本套住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不能再次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四)管理中心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账户内的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不得支付给职工和挪作他用。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开发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包括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退回至管理中心专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五)若职工或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假冒他人签名或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管理中心将其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株洲市城区范围外各县市区(渌口、醴陵、攸县、茶陵、炎陵)需要开展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在满足以下条件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01、提取资金转入当地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02、划转提取资金前须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六、附件下载

  附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预审回单

  可前往“株洲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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