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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续签合同 法院判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太原日报 阅读量:135 时间:2024-10-11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续签合同的时候,该怎么办?10月8日,万柏林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4月,被告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原告张某入职时,签订了入职承诺书,其中第四条承诺“若被用工单位证明、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或工作表现不能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人劳动合同,本人保证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辞职,必须提前30日或合同约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主管及公司人力资源部,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完整交接、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款等。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公司将按已离职处理,不再承担任何用人单位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被告派遣原告到某公司工作。原告工作期间月工资为3100元,由被告按月发放。

  3年合同到期后,由于未能续签合同,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9300元、疫情期间补助2250元。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裁决,向万柏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山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9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签署的入职承诺书中提到,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主管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情形是原告提出辞职,而原告并未提出辞职,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原、被告的劳动合同至2023年3月31日期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同意续签合同,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应按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即9300元。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 任蕾 通讯员 乔毅 汤雪尔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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