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患病职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单位职工王先生实际工作年限20年,在现单位已经工作了11年,2023年在医院被检出患结肠癌,现处于结肠癌晚期,需要长期病假到医院进行治疗。单位老板认为王先生不能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不能长期养着他,试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认为自己也曾为单位作出过贡献,现在生病了,不能为单位作贡献了,单位就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太不厚道。而且自己以后也无法到别的单位工作,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自己一家的生活将会陷入困顿,王先生一想这事就更加焦虑。
那么企业患病职工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应如何处理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受工伤相关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本案涉及的是劳动者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权益保护问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病假进行治疗和休息,请病假休息、治疗是职工的法定权利,病假一般不需要单位批准同意,但应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或病假证明。有些单位设置了很多条件限制职工请病假,如病假需要领导批准、需要到三甲医院开假条、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天等等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为了平衡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法律法规也对病假进行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即规定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一般来说,年度内病假天数不应超过法定的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就是国家法律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固定的医疗期间,在此期间内受到法律特殊保护。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患病职工王先生实际工作年限20年,在现单位工作11年,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的医疗期应为12个月。王先生在12个月的医疗期内,受法律特殊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岗位或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还不能从事或胜任工作,第41条是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王先生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依据40条、41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王先生在12个月医疗期期满后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满,病情延续没有治好,或虽然治好但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单位在支付N或N+1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是可以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王先生在现单位工作了11年,单位如果欲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在王先生的医疗期满后,支付王先生11个月或1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先生由于长期病假,病假工资非常低,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才3万多元,这对于患癌症的王先生来说是杯水车薪。
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规定了对重病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即患病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案中,王先生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确认是全部丧失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据此单位还应支付王先生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确诊系患绝症最多可以获得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因此本案中,单位要坚持与患癌症的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王先生的医疗期满后;二是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王先生在与单位协商的过程中可以向单位提出11个月或12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确诊的情形要求单位支付9—12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在上述三个条件都符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如果达不成协议,王先生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工人报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武正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