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用工责任 法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37 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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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付某某于2022年9月1日至某药业公司工作。2022年9月29日,某药业公司(甲方)与付某某(乙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其中约定:乙方的劳务内容为配合销售人员做好售后有关的服务工作等;乙方应严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乙方应服从统一安排;乙方的劳务报酬为工作第1—3个月期间,每月4000元,第4个月起,每月4500元,劳务报酬已包含各种社会保险费用。2022年10月17日,某药业公司向付某某送达书面通知,以其在工作中屡次犯错,通过业务培训仍没有改进为由,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付某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药业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4000元,仲裁委不予受理,付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某药业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及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付某某支付赔偿金4000元。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也是评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签订《劳务合同》等其他形式的用工协议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引发纠纷。

  本案中,根据案涉《劳务合同》约定内容,付某某须遵守某药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某药业公司的工作安排、工时制度,并按照某药业公司的要求进行加班,某药业公司每月一次向付某某支付工作报酬。上述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性质上均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故即使某药业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也不能据此免除其劳动用工责任。本案裁判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行为,依法承担劳动用工责任。

  (江苏工人报 新沂市人民法院 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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